司法院院字第21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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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7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 條 ( 24.01.01 ) |
第一審法院檢察官收受刑事判決後,由其首席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片致同院刑事庭,內稱主辦檢察官應行上訴,如該片未經主辦檢察官或首席檢察官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不能認為合法之上訴,縱令嗣後經主辦檢察官提出上訴理由書,但既在上訴期間以外,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仍應由法院適用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或第三百五十九條為駁回上訴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