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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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81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5、503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者為限,始適用之,若經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應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即同時對於第二審法院之裁定,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聲請再審者,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亦不屬第二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