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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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1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1 條 ( 24.01.01 ) |
查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收受賄賂,既經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應適用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雖原決議對於軍事委員會原函列舉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等行為,祇明示收受一點,然不過就上述數種行為中舉一以概其餘,要求或期約賄賂,既均有圖利情形,亦當然適用該條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