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從前公布私鹽治罪法暨緝私條例,與黨綱主義及國民政府法令既無抵觸,自應暫行援用,鹽商於特許銷鹽之區域外銷鹽,應即依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