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 頁 | |
查刑法第二條後半係謂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而刑律第四十四條乃對於執行實有窒礙者,得易刑之規定,與處刑無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既無此項明文,自難強行援用。
←司法院院字第2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 頁 | |
查刑法第二條後半係謂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而刑律第四十四條乃對於執行實有窒礙者,得易刑之規定,與處刑無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既無此項明文,自難強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