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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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2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68、399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縣司法處所為裁判,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書狀,應向何處提出,在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上雖未設有明文,但參照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關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書狀,自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之,若向原審縣司法處請求轉送者,原審縣司法處對於該聲請無論應否許可,均無庸添具意見書。至因抗告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書狀,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九條各規定,應向原審縣司法處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