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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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9 頁 | |
(一)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檢舉人,係指向縣市政府或各級糧食主管機關秘密檢舉之人而言,公務員以私人資格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秘密檢舉,自亦包括在內,因其檢舉而查獲者即應提給獎金。
(二)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糧戶或農戶之餘糧經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出售而規避藏匿之情形,固應以囤積居奇論,但須具備該機關有出售之規定,若僅佈告不准囤積居奇云云,尚不得解為已規定出售。至所謂糧食主管機關,僅限於糧食部及其所屬各省市縣主管糧政機關始克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