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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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55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
國民兵及其備役幹部,均屬在鄉軍人 (參照陸海空軍刑法第七條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安徽各縣國民兵團清鄉隊,既以鄉 (鎮) 為單位,由所屬各保抽調役齡壯丁編組使用,即係依國民兵役施行規則第三十九條受召集而服任清鄉役務之部隊,依同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國民兵團各級幹部與國民兵在訓練服役期內,如有犯罪行為,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分,則該清鄉隊隊長及為其幹部之隊長,在召集使用期內,均屬陸海空軍刑法第五條之軍人,於此期內犯普通刑法之罪,依民國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國民政府渝字第三七○號訓令,及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應歸軍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