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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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5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7 條 ( 24.01.01 ) |
軍糧局倉庫庫兵,職司看守倉庫,人民送糧於該倉庫,由斗手過斗時所刮遺斗外少數之餘糧,乃屬送糧之人民所有,並非該庫兵公務上所持有之物,該人民對於此項餘糧,既已棄置不取,亦不能認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該庫兵於送糧人離去之後,將餘糧掃存入己,自不成立何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