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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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6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191、339 條 ( 24.01.01 ) |
商人售賣茶油滲合桐油,致買主購食後均發生嘔吐,自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公共危險罪,如茶油售價高於桐油,以滲合之油冒充純淨茶油,冀圖騙取高價者,并觸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應適用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