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1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3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1 頁 | |
各省高等法院院長辦事權限暫行條例第四條係就法院之行政事項為規定,其第二款所載之司法教育事項,自以法院自辦之教育事項為限,若院外設立之法校,既與法院之行政事項無關,當然不包含於該款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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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3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1 頁 | |
各省高等法院院長辦事權限暫行條例第四條係就法院之行政事項為規定,其第二款所載之司法教育事項,自以法院自辦之教育事項為限,若院外設立之法校,既與法院之行政事項無關,當然不包含於該款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