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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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6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2 條 ( 26.01.08 ) |
(一)不服鹽務管理局之處分提起訴願時,應向財政部為之。
(二)商人以出賣自製製造或加工之物品為營業者,其購存所賣物品之原料,例如醬園之購鹽、餅乾店之購麵粉、織布場之購棉紗,自在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所謂經營本業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