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55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5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8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9 頁

相關法條:國家總動員法 第 5 條 ( 31.03.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田賦改徵實物仍屬徵收租稅之性質,與因加強國防力量貫澈抗戰目的而徵購徵用國民總動員物資不同,妨害田賦徵實,除其所實施之妨害行為,具備其他刑罰法令構成犯罪要件,應依該法令處斷外,不能認為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五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而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