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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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92 條 ( 19.12.26 ) 強制執行法 第 61、83 條 ( 29.01.19 ) |
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亦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三條之執行推事、書記官及執達員為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所稱之拍賣人,如自行應買或使他人為其應買,則主張拍賣無效有法律上利益者,自得以訴主張無效。至執行法院之院長及其他職員,均非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拍賣人,縱令司法行政區督長官曾有禁止應買之命令,其應買亦僅發生應否懲戒之問題,仍不得謂拍賣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