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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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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營業稅法第二十條規定罰鍰之裁定及其強制執行由法院行之,并未謂得請法院追繳欠稅,所得稅之追繳得移請法院為之,所得稅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營業稅之追繳既無此種規定,自應由徵收機關自行追繳,法院未便為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