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60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5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常時期徵收印花稅暫行辦法係就舊印花稅法修正其一部,舊印花稅法既因新印花稅法之施行全部失其效力,此項辦法自亦失其效力,況該辦法第一條係規定舊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一目至第三十五目所定稅率一律加倍徵收,新印花稅法所定稅率已較該辦法所定者為高,其餘各條亦皆與新印花稅法抵觸,則該辦法已因新印花稅法之施行而失效尤無疑義,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關於該辦法之部分,自應解為印花稅法施行後,所有該辦法之規定,不復適用,一律按照修正印花稅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