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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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68 頁 | |
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謂出征抗敵軍人在應徵召前出典之田地或房屋,係指出征抗敵軍人在應徵召前自為出典人而出典之田地或房屋而言,設出征抗敵軍人之家屬在該軍人應徵召前出典之田地或房屋,則惟該軍人因其家屬已死亡自為繼承人而承受者,得與自行出典同論,其餘皆不包含在內,同條例之名稱雖有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字樣,然其內容非以直接優待家屬者為限,有就出征抗敵軍人之財產上法律關係為優待之規定,俾該軍人所扶養之家屬受間接之優待者,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即屬於此,甚有就出征抗敵軍人之身分上法律關係為優待之規定,而其家屬未嘗因此而受優待者,如第三十條之規定是,各該條既僅就出征抗敵軍人本身之法律關係定其特則,自不得拘泥條例之名稱,擴張於其家屬之同種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