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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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
應服兵役之某甲不願應徵,託乙介紹用洋千元雇丙頂替,此項洋款自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物,縱如來文所述,丙因被驗收機關驗不合格遣回,但既經徵送於役政機關而為頂替,則甲之使人頂替兵役即已達於既遂時期,其所供以雇用之款自得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