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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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56 條 ( 24.01.01 ) |
非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縣司法處誤以命令處刑,如已經過聲請正式審判之期間,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固非通常上訴程序所能救濟,惟此類案件,既在應行覆判之列,自應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所定,送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