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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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4 頁 | |
駝運人於運鹽入境時,經公賣店開具憑條,載明駝運食鹽袋數交駝運人持條向鹽倉運輸,一面由公賣店報請鹽務機關派員赴倉眼同過秤後,發給單照再行繳稅,此項憑條既係經鹽務機關之許可,用以替代運鹽單照,該駝運人雖未能提出單照,但非無充分理由,依鹽專賣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不構成販運私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