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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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2 頁 | |
(一)浙江省政府所頒行之浙江省村里制,應認為省之單行法規,依該法規所設立之選舉,應認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選舉。
(二)對於中國國民黨總理遺像,如有意圖侮辱公然加以損壞、除去或污辱之行為者,依照民國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明令,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論罪,惟在奉令以前,如有此項行為,依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第二二三次關於前令不追溯既往之決議案,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