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8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68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8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44 頁 | |
原文所稱之聘派人員,當即指聘用或派用之人員而言,此項人員如合於宣誓條例第一條所稱之文官,雖係由各機關聘派,亦應照文官宣誓詞宣誓,至舉行宣誓時,除由上級機關派員監誓外,得由其所屬機關之長官監誓。
←司法院院字第268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8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44 頁 | |
原文所稱之聘派人員,當即指聘用或派用之人員而言,此項人員如合於宣誓條例第一條所稱之文官,雖係由各機關聘派,亦應照文官宣誓詞宣誓,至舉行宣誓時,除由上級機關派員監誓外,得由其所屬機關之長官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