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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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4 頁 | |
原為准尉以上之軍佐,於解職後任行政官吏,解犯普通刑法之罪,其後又往軍隊服務,是其犯罪雖在任官、任役前,而審判則在任官、任役中,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立法意旨,應由軍法會審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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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4 頁 | |
原為准尉以上之軍佐,於解職後任行政官吏,解犯普通刑法之罪,其後又往軍隊服務,是其犯罪雖在任官、任役前,而審判則在任官、任役中,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立法意旨,應由軍法會審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