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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保長乃依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而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自與
戰時軍律
第一條所稱之文職公務員相當,其犯搶劫應依該律第十一條論處。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4年1月司法院院字解釋
194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