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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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85 條 ( 19.12.26 ) |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之遺產,應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官署代表國庫接收管理(參照院字第二二一三號解釋),因遺產管理人不移交遺產或因其他必要情形,提起民事訴訟,亦應由此項官署代表國庫為之(參照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