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8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北京赦令及管束條例所辦理之案件,在未隸屬國民政府以前已確定者,應認為有效,若在隸屬國民政府之日裁判尚未確定者,應依通常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