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8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2、405 條 ( 24.01.01 ) |
法院依鹽專賣暫行條例及其他財務法規處罰鍰之裁定得抗告者,受罰人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如認為處罰過輕,自得撤銷原裁定而為適當之裁定。
←司法院院字第28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2、405 條 ( 24.01.01 ) |
法院依鹽專賣暫行條例及其他財務法規處罰鍰之裁定得抗告者,受罰人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如認為處罰過輕,自得撤銷原裁定而為適當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