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8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3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7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14、16、21、22 條 ( 23.06.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又海關將人犯解案,案內貨物并非必須隨同解送,應斟酌案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