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84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8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行政院三十三年九月一日義捌字第一八五三二號公函內載,保障人民身體自由辦法之實施事項,第一點乙項僅列舉軍法執行總監部、戰區司令長官部、衛戌總司令部、各省保安司令部、戒嚴司令部五種,為得逮捕或核准逮捕人民之機關,各綏靖公署、各邊區總司令部、各邊區總指揮部、各警備司令部等機關,以及附有軍法組織之綏靖剿匪部隊,既不在上述規定之列,除俟於上開辦法實施事項第一點乙項補行列入外,自無逮捕或核准逮捕人民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