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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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9 頁 | |
(一)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應服兵役之壯丁,係指年滿十八歲至年滿四十五歲而非免役停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壯丁而言,但僅有得緩徵緩召之原因而未經延緩徵召者,仍包括在內。
(二)介紹他人頂替應服兵役之壯丁者為介紹頂替兵役,其以他項助力對於頂替行為予以實施之便利者,為幫助頂替兵役。
(三)實施上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強暴脅迫因而致人普通傷害者,應祇依同條項處斷。
(四)同條例第十七條之犯罪主體,以應服兵役之壯丁為限,但應注意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