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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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4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22.12.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 條 ( 24.01.01 ) |
公務機關主管人員於該機關舉辦業務時招商籌辦事項,僅知營業對方為公務人員而與其為商業行為,別無違法或失職情形者,尚不成立犯罪,亦不構成懲戒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