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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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8 頁 | |
查監督寺廟條例所稱該管地方官署或該管官署,在市雖可解釋為社會局,惟監督寺廟條例公布施行以前,曾有寺廟登記條例之公布,該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明定,寺廟登記等事在市由公安局辦理,迨監督寺廟條例暨市組織法施行,又未能據以認寺廟登記條例當然廢止,則在該條例有效期內,在市自應仍以公安局為該管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