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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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9 頁 | |
來文不甚明瞭,既曰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似案件雖合於自訴而起訴者實為檢察官,檢察官提起之訴祗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撤回,被害人如向法院為撤回之聲請,除案係告訴乃論之罪,得認為撤回告訴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若被害人於檢察官公訴之外別有自訴,所謂撤回者係就自訴言,則應視自訴在公訴之前或後分別辦理,如自訴在後,該自訴原應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以裁定駁回,關於撤回之聲請自無庸裁判,但在告訴乃論之罪,其聲請可認為撤回告訴,如自訴在前,既經自訴又復撤回,應即依同法關於撤回自訴各條以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