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3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 頁 | |
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被害人雖得自向該管法院起訴,但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該條規定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不適用之,遇有此類案件發生,應由被害人向檢察官告訴,依公訴程序辦理,不適用自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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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 頁 | |
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被害人雖得自向該管法院起訴,但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該條規定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不適用之,遇有此類案件發生,應由被害人向檢察官告訴,依公訴程序辦理,不適用自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