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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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3 頁 | |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2 條 ( 18.02.05 ) |
按外國女子嫁與中國人為妻而取得中國國籍者,依中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以其本國法不保留其國籍者為限,來文所稱瑞士女子嫁與中國人為妻,如因重婚而婚姻宣告無效,依瑞士法瑞士女子嫁與外國人其取得夫之國籍以婚姻有效為條件之一,是依妻之本國法既經保留,則該瑞士女子應認為自始即未取得中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