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9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4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8 頁 | |
當事人起訴因未預繳審判費被判決駁斥者,其關於訴訟標的之事項,根本上未受裁判,嗣後自可繳納審判費更行起訴,至前判決之訴訟費用,應一併繳納,方予受理。
←司法院院字第4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8 頁 | |
當事人起訴因未預繳審判費被判決駁斥者,其關於訴訟標的之事項,根本上未受裁判,嗣後自可繳納審判費更行起訴,至前判決之訴訟費用,應一併繳納,方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