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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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50 頁 | |
(一) 被繼承人死亡,在該省省會隸屬國民政府之後 (參考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一條第二項) ,其遺產由嗣子與親女平均繼承,在嗣子未經合法擇立以前,應留其應繼之分。
(二) 現行法例,贅婿不得承繼宗祧。
(三) 法無女子承繼宗祧之明文,自屬無所依據。
聲請書
附四川井研縣政府原代電
南京最高法院院長鈞鑒。查女子承繼財產。根據第二屆國民大會婦女運動議決案。自民國十五年國府通令到達各省之日發生效力。例如甲某原有財產乏嗣。僅生女子一人。許字乙某為妻。按承繼財產原則。女子出嫁時隨攜甲某財產到其夫乙某家中。自由管理。不生問題。惟甲某無嗣。中國習慣。承繼財產與承繼禋祀合為一事。設甲某之財產。悉被其女攜去。即難覓得相當承繼禋祀之人。可否將甲某財產。酌留其半。為另選承繼禋祀人地步。而女子只承繼其半應請解釋者一。又實行男女平等之原則。女子應享男子之待遇。中國禮制。女子嫁於夫家從其夫姓生育子女。承繼夫家禋祀。設有甲某無嗣。僅生數女。既以女贅夫入家。其夫例應改從甲某姓氏為禋祀承繼人。揆之法律而又無女子承繼禋祀之明文。如不准女子承繼禋祀。又與實行男女平等之原則背馳。如許女子承繼。則以長女承繼。抑數女均可承繼。應請解釋者二。現在我國民法親族相續兩篇。尚未頒布。遇有上項案件發生。無所適從。鈞院為全國法律統一解釋機關。特請明白解釋指令祇遵。四川井研縣政府縣長劉光業、審判審官蘇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