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於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之罪,固定為同條例頒行前已經第一審判決現尚繫屬於上訴審者,仍適用刑律處斷,但刑律現經廢止,依刑法第二條前半段之規定,前用刑律者均應適用刑法,而同條例於刑法施行後,又因僅延長施行之期間,故於適用法律暫行細則所載刑律字樣未予更改,其應用刑法並無疑義,惟應仍照較輕之刑律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