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49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4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案經宣判尚未送達,卷宗被焚無從補作判詞,可將已宣示之主文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