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4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9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1 頁 | |
民事訴訟程序之中止,民事訴訟律(或訴訟條例)既有規定,若不合於規定之條件,自不得率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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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之中止,民事訴訟律(或訴訟條例)既有規定,若不合於規定之條件,自不得率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