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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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9 頁 | |
按控告、上告,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九八條但書規定,固應受特別委任,至受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之送達,則非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以既代理訴訟必受各該審判決之送達,其代理權責始告完畢,故第一審或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當然有受各該審判決送達之權,至上訴之不變期間,應自合法送達之日起算,不問代理人事實上何時送達於本人,惟當事人本人若不在得以提起控告或上告之法院所在地居住,自應扣除當事人本人之在途期間,又向指定收受送達人為送達者,其計算上訴不變期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