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4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5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7 頁 | |
(一)刑法第六十條所定沒收之物,除他項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仍應以動產為限。
(二)刑法第十一條所稱親屬係普通規定,第十四條所稱直系尊親屬係特別規定,自有不同,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高祖以上祖父母計算,應無限度。
←司法院院字第5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7 頁 | |
(一)刑法第六十條所定沒收之物,除他項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仍應以動產為限。
(二)刑法第十一條所稱親屬係普通規定,第十四條所稱直系尊親屬係特別規定,自有不同,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高祖以上祖父母計算,應無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