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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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85 條 ( 19.12.26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 條 ( 20.01.24 ) |
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戶絕財產,依當時法律所謂地方官者,即現制之市縣長,所謂上司者即現制之省政府或行政院,其所經之程序,即由市縣長擬具充公辦法,詳明省政府或行政院酌定,或逕請省政府或行政院酌定充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