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7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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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99 頁 | |
查教育會法第十六條關於教育會會員之資格,以列舉各款為限,來函所土畢業人員,是否合於各款之一,應依同條第二項加以審查,如與各款不合,即難認其有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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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99 頁 | |
查教育會法第十六條關於教育會會員之資格,以列舉各款為限,來函所土畢業人員,是否合於各款之一,應依同條第二項加以審查,如與各款不合,即難認其有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