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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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3 頁 | |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設立公會,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五條之規定,固以一會為限,其所謂區域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乃準用商會法第五條之規定,非以商會之區域為區域,繁盛之區鎮依商會法第五條但書,既得單獨設立商會,同法第六條又定明商會之設立,須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之工商同業公會發起之,則在該繁盛區鎮未設立商會前,自應認為得單獨設立同業公會之區域,雖同時有兩個同業公會加入一個商會,而一為縣或市之同業公會,一為繁盛區鎮單獨設立之同業公會,與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五條之規定並不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