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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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0 頁 | |
行政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如不能依訴願案件送達書類辦法送達時,訴願法既未定公示送達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律第二百零七條至二百十一條關於公示送達程序之規定辦理,其在現尚沿用民事訴訟條例之省分,應準用該條例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辦理,民事訴訟律第二百零八條及民事訴訟條例第一百八十三條所定之受訴法院,即為處分書或決定書之行政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