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75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所稱非經登記云者,即非經登記完畢之謂,僅著手登記而未完畢不生何效力,以詐欺或強迫妨礙登記者,僅實施詐欺或強迫人不得主張登記之欠缺,其他一般善意第三人得為登記欠缺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