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7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應貼印花之文件,究竟應由何人貼用印花,當依各文件之性質認定之,不得僅以交付或使用為標準,因之應受同條例處罰之人,亦當視其文件之性質而為判斷,仍分別解釋如下:

  (一)該條例第四條所稱應於交付或使用前貼用云云,係貼用時間問題,非何人貼用及處罰何人問題。

  (二)婚書及析產字據,應由雙方各貼,交換收執。

  (三)請補請分執業田單,應由請求者貼用。

  (四)使用二字意義,應以乙說為是,惟不得與法所稱行使混同。

  (五)不問其人數若干,每件祇能處一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