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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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 頁 | |
查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應貼印花之文件,究竟應由何人貼用印花,當依各文件之性質認定之,不得僅以交付或使用為標準,因之應受同條例處罰之人,亦當視其文件之性質而為判斷,仍分別解釋如下:
(一)該條例第四條所稱應於交付或使用前貼用云云,係貼用時間問題,非何人貼用及處罰何人問題。
(二)婚書及析產字據,應由雙方各貼,交換收執。
(三)請補請分執業田單,應由請求者貼用。
(四)使用二字意義,應以乙說為是,惟不得與法所稱行使混同。
(五)不問其人數若干,每件祇能處一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