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76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調解成立依民事調解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既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等之效力,則於調解成立後有得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因,在沿用民事訴訟條例之省分,自得準用該條例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即適用民事訴訟律之省分,亦應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