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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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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按印花稅暫行條例公布之時,該地方尚未隸屬國民政府者,應以隸屬之日為該條例施行日期。

  (二)所貼印花足數與否,應依照各該文件成立時所施行之法令分別核算。

  (三)在該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文件,如依舊法應貼印花而未貼者,應仍依舊法處罰。

  (四)依舊法不應貼而依該條例應貼者,如在該條例施行後,仍有交付或使用之事實,應令依該條例補貼不處罰,但僅事後提出作證者,不在此限。